哈爾濱地區(qū)滅火器維修 滅火器年檢
根據(jù)《滅火器的維修與報廢》滅火器年檢規(guī)定:
一、使用過的滅火器必須送到有滅火器維修許可證的維修單位對滅火器進行檢查,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qū)動氣體。
二、滅火器不管是否使用過,超過出廠的保質(zhì)期限時,必須送到滅火器維修單位進行水壓試驗檢查。
三、1211、干粉、二氧化碳手提式及推車式滅火器從出廠日起期滿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須對滅火器進行水壓試驗等檢查。
四、機械泡沫、清水手提式及推車式滅火器從出廠日起期滿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須對滅火器進行水壓試驗檢查。
五、化學泡沫、酸堿手提式及推車式滅火器從出廠日起期滿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須對滅火器進行水壓試驗檢查。
六、外觀檢查發(fā)現(xiàn)有筒體嚴重銹蝕、筒體嚴重變形、結(jié)構不合理、沒有生產(chǎn)廠名稱和出廠年月、未取得生產(chǎn)許可證廠家生產(chǎn)、公安消防部門命令禁止銷售和維修等情況的滅火器必須作廢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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